本案修正重點摘要如下:一、刪除「當事人自評分數」欄位:甄選人僅須確認所提交文件是否齊備,各項資績分數由學校人事單位初審及本府複核,以簡化相關程序。二、提高「年資」計分上限:考量年資為職務歷練重要參考指標之一,將現行計分上限6分修正為10分。三、修正訓練進修時數給分標準:將現行「每滿40小時核給0.5分,每年最高以1分為限」,調整為「達20小時(行政院所訂每年最低學習時數),核給0.25分,每年最高以1分為限」,並敘明各年之學習時數分別計算,不得累計。四、增加證件檢核欄位:為減省學校寄送大量文件之郵資負擔,將現行做法調整由甄選人及學校逐項檢核所送證件,並核(簽)章確認後,證件留存學校備查,僅須將資績評分表(併同簽)送本府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