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四條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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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賴惠姍 |
| 日期起迄 | 2022-09-16 00:00~2022-09-23 23:50 更新時間: 2022-09-16 13:40:18 |
| 訊息內容 |
第四 條 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僱用契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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