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111年6月15日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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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賴惠姍 |
| 日期起迄 | 2022-06-17 00:00~2022-06-24 23:50 更新時間: 2022-06-17 13:40:02 |
| 訊息內容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 並由五日增為七日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 (二)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等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 ,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三)明定教師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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