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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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陳幼雪 |
| 日期起迄 | 2022-03-07 00:00~2022-03-14 23:50 更新時間: 2022-03-07 16:41:35 |
| 訊息內容 |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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