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10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受理申請 (自即日起至2/25止)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賴惠姍
日期起迄 2022-02-10 00:00~2022-02-17 23:50 更新時間: 2022-02-10 14:43:46
訊息內容

***110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書由人事室複製第一學期子女就學資料,已列印並於星期五(2/11)晨會轉發各申請人,請確認資料無誤簽名後繳回人事室彙整。惟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繳交收費收據單,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請先詳閱下列規定,簽名申請後即視同切結未重覆申請補助,若有違反下列規定之情事,除應退還所領之補助費外,並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相關規定另請參閱子女教育補助表)

1.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其重複就讀年級,不得請領。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3.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4.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獲部分減免學雜費且該減免未排除本補助者,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5.子女教育補助費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減免補助方案(逐年實施高中職暨五專前三年免學費方案) 僅能擇優請領,不得重複請領。

6.申請高中職以上子女教育補助費者,請檢附繳費單據(如繳交影本請於影本上簽名(寫與正本相符)以示負責;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者,應附繳費收據正本(蓋有金融機構收付章之繳費單),如以信用卡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者,須附繳費單及原繳費通知單。如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教育特別扣除額(大專院校)者,請自行影印繳費收據1份,併同申請表交人事單位承辦人註記請領子女教育補助金額,並驗證。如因正本遺失或有其他用途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對事實真實性負責(行政院主計處96年4月12日處會三字第0960002076號函);如繳費收據正本遺失,又未影印者,請向子女就讀學校申請繳費證明。人事單位審查時如有疑義,得要求申請人另出具學生證影本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