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賴惠姍
日期起迄 2022-01-28 00:00~2022-02-04 23:50 更新時間: 2022-01-28 08:38:45
訊息內容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
二、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