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 以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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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賴惠姍 |
| 日期起迄 | 2021-12-21 00:00~2021-12-28 23:50 更新時間: 2021-12-29 14:59:32 |
| 訊息內容 |
說明: 二、茲依水利法第12條及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均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據公法所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之公法人,其所屬人員從事之工作內容,與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人員同為執行公共事務,爰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111年1月1日起,得於服務機關核計其休假日數時,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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