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10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自即日起至9月11日中午12點止,有子女尚在就學(大學)以下之同仁,請於期限內逕送人事室辦理。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賴惠姍
日期起迄 2021-08-17 00:00~2021-09-11 23:50 更新時間: 2021-08-17 16:56:31
訊息內容

一、繳驗證件: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子女初次申領或首次於本所申請者)、高中(職)以上繳驗收據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注意:請先詳閱下列規定,簽名或蓋章申請後即視同切結未重覆申請補助,若有違反下列規定之情事,除應退還所領之補助費外,並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相關規定另請參閱子女教育補助表)

  1.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其重複就讀年級,不得請領。
  2.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3.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勞工基本工資現為每24,000元)
  4.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獲部分減免學雜費且該減免未排除本補助者,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