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監察院有關「公職人員應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相關規定」。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賴惠姍
日期起迄 2021-08-02 00:00~2021-08-09 23:50 更新時間: 2021-08-02 12:23:37
訊息內容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10年7月23日院台申貳字第1101831973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20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合先敘明。
三、查考績、敘獎、人員進用、獎補助金發放等,容屬各機關常見之利益類型,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之利益時,即應依法自行迴避,並依本法第6條第2、3項規定辦理書面通知,故「民意代表」、「第2條第1項第6款、第7款之公職人員」及「前開之外之公職人員」,遇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時,應分別以書面通知「各該民意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及「服務之機關團體」(前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同時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