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0年6月30日訂定發布「公教人員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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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林玉珊 |
| 日期起迄 | 2021-07-09 00:00~2021-07-16 23:50 更新時間: 2021-07-09 15:27:47 |
| 訊息內容 |
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落實「0-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提升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 加強經濟安全,以加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予以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總處,其任務如下: (一) 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 本要點之執行、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 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三、 本要點業務之執行,由本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事項如下: (一) 本補助之宣導、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二) 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建置。 (三) 本補助相關統計及分析。 (四) 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下簡稱育嬰留停津貼)之被保險人。 五、 本補助按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後,與育嬰留停津貼合併發給。 六、 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期間跨越本要點生效日者,其生效日以後之日數依前點規定計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 日數計算。 七、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之育嬰留停津貼被撤銷或廢止。 (二)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八、 被保險人對於依本要點核給之補助處分如有不服,得按其身分,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救濟。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