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 相關訊息
訊息分類 輔導室
公告單位 特教組長 顧宜婷
日期起迄 2021-05-26 00:00~2021-06-02 23:50 更新時間: 2021-05-26 09:10:59
訊息內容

主旨: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

           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 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

           長至110年12月31日一案,請貴校協助轉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21日臺教學(四)字第1100071117A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

       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先請學生家長洽其戶籍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