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 相關訊息 |
|---|---|
| 訊息分類 | 輔導室 |
| 公告單位 | 特教組長 顧宜婷 |
| 日期起迄 | 2021-05-26 00:00~2021-06-02 23:50 更新時間: 2021-05-26 09:10:59 |
| 訊息內容 |
主旨: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 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 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 長至110年12月31日一案,請貴校協助轉知,請查照。 說明: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 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先請學生家長洽其戶籍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