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及主任候聘人員甄選著作給分審查要點第10點第1項規定「七年內」,係指由收件截止日往前推算7年。爰此,本(111)學年度送審作品發表期間須為104年11月5日至111年11月4日止,以送件佐證資料所載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