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受理115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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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幹事 黃士豐 |
| 日期起迄 | 2025-03-14 00:00~2025-04-15 23:50 更新時間: 2025-03-14 15:51:10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國民小學公告 主旨:公告受理115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 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 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 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 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受理申請:民國114年4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止。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 告:民國114年3月14日至114年4月15日。 二、宣 傳:民國114年3月14日至114年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4年4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登記合格證、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行 政人員要送』等影本證件。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文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聘書、前次核 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 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 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民國115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 召資格。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四 年 三 月 十四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