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4月1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43930B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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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與海洋教育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申請、審查及核定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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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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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於本署指定期限前,撰寫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總體計畫,針對各項國中小及實驗教育機構申請之計畫,訂定審查原則並進行初審後,就其主管之學校列冊,向本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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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或各機關(構)申請補助,應擬具計畫,逕向本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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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屬整合其他機關或學校者,應敘明清楚,並載明計畫之內容範圍及經費需求,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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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本署受理前款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地方政府、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及實驗教育機構申請案審查之;必要時,得請申請人修正計畫內容;本署就各機關(構)之申請案,依申請之個案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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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前揭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過,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後,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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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除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他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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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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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經費編列情形,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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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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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構):最高補助比率,以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限。但為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辦理之活動,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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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經費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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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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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地方政府未依核定之計畫期限辦理、擅自變更計畫、未提報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或執行成果績效不彰者,其次一學年度申請本補助者,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