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除第4條第1項第4款、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外,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訓育組長 邱達耀
日期起迄 2023-03-31 00:00~2023-04-07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31 07:43:41
訊息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43877號函辦理。
二、 旨揭「菸害防制法」條文涉各級學校之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加熱式菸品),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違反者需受戒菸教育,以及增列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等。
三、 上述條文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為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請貴校透過跨處室合作持續推動類菸品、指定菸品防制措施,辦理戒菸教育與輔導及校園禁菸環境維護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