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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落實校園全面禁菸。 |
|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 公告單位 |
訓育組長 邱達耀 |
| 日期起迄 |
2023-03-27 00:00~2023-04-03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27 07:11:46 |
|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38984號函辦理。 |
| 二、 |
依本法第47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配合本法之施行,請加強宣導,於施行日起,落實全面禁菸,並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避免受罰。 |
| 三、 |
禁菸場所標示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下載使用(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路徑: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禁止吸菸)或請洽本縣衛生局索取;本法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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