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11892A號函辦理。 |
| 二、 |
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重視保障兒少隱私權及身體自主權精神,該署前於111年2月21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18648號函(本府111年3月3日以府教特字第1110065504號函)(諒達)檢送教育部111年2月11日修正之本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合先敘明。 |
| 三、 |
經查本注意事項第28及29點,訂有學校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請各校於111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前再行檢視校內輔導管教規範是否有違前開意旨,應適時檢討修正,並請列入各校教職員之CRC培力及教師輔導管教增能等研習宣導,以確保實務執行符合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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