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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運動部重申各單位所屬人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 交流,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執行,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6月2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50056152號書函、教育部115年6月12日臺教文(二)字第 1150057993號函及運動部115年6月4日運國(二)字第 1150500928號函辦理。 二、兩岸運動交流活動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並 遵守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及運動部「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等相關 法規,另應注意不得參與陸方主辦全國性運動活動或具有 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並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 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另對陸方主動邀約提高警覺(如 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進行過程中應避免接受中國媒 體(如電視、網路等)或個人訪問,以免被刻意剪輯受訪 文字或影像,作為中國政治宣傳或統戰工具。 三、復依教育部114年4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42501368號函 及本署114年4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36785號函,教 育部於108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凡學生 赴陸教育交流活動,應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前揭平臺 「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 「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協助公告(無論 實體或線上)陸方活動訊息,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 內至前揭平臺「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各校 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如對活動 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陸委會 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四、陸委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 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倘仍需赴陸參 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務請遵守陸委會、運動部等相關 法規。 五、運動部已製作兩岸運動交流宣導摺頁,並公告於該部官網 (網址:https://www.sports.gov.tw/CP/5917),供執行 前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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