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對於近年疑有菸(煙)品業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等情,請貴校持續依「菸害防制法」落實防制工作,並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衛生單位查處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體育衛生組長
日期起迄 2023-12-05 00:00~2023-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12-05 10:09:28
訊息內容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69426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 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依「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所列建議做法,持續落實防制作為,例如:
(一) 研訂宣導方式與管道,向學生及所屬人員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所訂類菸品管制規範,並可考量將類菸品之外型辨識納入未成年學生家長之宣導事項。
(二) 透過巡查、提供師生反映管道等方式,維護校園無菸環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除依校內規範實施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本縣衛生局查處。
四、 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以及「健康九九」網站(https://gov.tw/q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