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114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林志隆 |
| 日期起迄 | 2026-02-04 00:00~2026-02-1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2-04 08:48:00 |
| 訊息內容 |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如下: 一、填具申請表:申請人應本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請依各欄位詳實填寫,並於「經領人簽章處」及「立切結書人簽章處」簽名或蓋私章。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請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夫妻切勿重覆請領。 教育部於113學年度第1學期已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3.5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已有減免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另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係每學期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1.75萬元,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惟查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學校。 三、戶口名簿影本:於本機關第1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者外,無須繳驗。 四、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其餘申請者需繳交繳費收據或繳費收據以影本替代者需於單據上簽章;未列有註冊人相關資料之繳費收執單據(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明細表),請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五、本學期擬申請者,請於2月27日以前檢附申請表及相關附件送人事室彙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