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育部「114年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原訂徵件期限113年10月31日延長至同年11月8日止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教學註冊組長 顏毓瑩
日期起迄 2024-10-28 00:00~2024-11-04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28 14:31:06
訊息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21日臺教社(四)字第1132403762號函、110年4月20日臺教社(四)字第1100039168B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辦理及本府113年8月28日府教社字第1130332132號函續辦。
二、 本獎項表揚對象包含:
(一) 團體獎: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二) 終身奉獻獎及個人獎: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
三、 凡有下列事蹟者,均得由推薦單位予以推薦表揚:
(一) 長期致力本土語言之推動工作,足為社會典範之個人。
(二) 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三) 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四) 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影響深遠。
(五) 捐贈、捐助及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貢獻卓著。
四、 本獎項採紙本推薦方式辦理,請推薦單位依推薦類型,填妥相關表單並檢附佐證資料後,寄送至傳動數位設計印刷有限公司辦理(地址:110403臺北市信義區東興路61號9樓,請註明『114年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
五、 本案相關推薦規定、表單及資訊可至官網(網址 https://nlaward.moe.edu.tw/)下載運用;相關問題請電洽服務窗口吳冠廷先生、張貴婷小姐,聯絡電話:(02)8787-5555分機607。
六、 檢送「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