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訓育組長 王靖如
日期起迄 2024-10-14 00:00~2026-10-21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14 14:50:06
訊息內容

轉知縣府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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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請貴校加強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3年10月8日府交工字第1130386005號函辦理。
二、 請加強宣導「111年11月29日前出廠之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應儘速審驗掛牌,逾期未領用牌照行駛或停放道路者,將有相關罰鍰」。
三、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必須依法懸掛車牌及投保強制險方可合法上路。未依法領用牌照上路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面臨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的罰鍰,並將車輛移置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