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相關規範 |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公告單位 |
訓育組長 王靖如 |
日期起迄 |
2024-08-12 00:00~2025-08-19 23:50
更新時間: 2024-08-12 10:22:31 |
訊息內容 |
轉知縣府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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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相關規範,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113年8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4752A號函辦理。 |
二、 |
考量暑假期間,學生參與校外營隊頻率提高,教育部國教署依教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802715號函修正之本注意事項,提醒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校外營隊時應注意事宜。 |
三、 |
有關學生參與校外營隊活動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應留意契約內之保險及活動安全等相關事宜: |
1、 |
依本注意事項第8點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時,學校應提醒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注意下列契約締結及內容之相關事項:......(三)活動費用包括之項目(如交通運輸費、住宿費、膳食費、遊覽費、 保險費及報酬);並應檢視保險契約中保險公司名稱、最高額度保險金、重大財損保險金及重大傷殘保險金等重要事項」。 |
2、 |
另本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略以:「業者於營隊活動行程開始前,應就學生依契約所為之行程,依法令規定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告,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相關保險」。 |
1、 |
本注意事項第8點定有契約不得有營隊活動中突發或未能預防等原因,致學生受有損害時業者應予免責之約定。 |
2、 |
本注意事項9點針對業者義務部分規定略以:「學生於營隊活動行程中發生疾病或事故時,業者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所生費用,由學生負擔。但業者對於學生意外事故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者,其所生費用,由業者負擔」。 |
(三) |
本注意事項第13點規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期間發生疾病或事故,或與業者發生履約糾紛時,得主動尋求學校協助;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必要之協助」。 |
四、 |
綜上,請貴校依據本注意事項規定輔導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校外營隊前,應確實檢視與業者訂定之契約(含業者應負義務、履約責任、保險規劃及安全與適法等);倘學生於參與校外營隊時遇有疾病、事故或與業者發生履約糾紛時,可主動尋求學校協助,並請貴校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予以學生必要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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