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教務主任 施惠娟
日期起迄 2022-06-02 00:00~2022-06-09 23:50 更新時間: 2022-06-02 14: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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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