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函 主旨: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 課,有關各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因停課 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17日總處培字第 1103001770號函辦理。 二、有關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 請依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 函辦理,重點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 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 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 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 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 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 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 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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