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張福財 |
| 日期起迄 | 2026-07-16 00:00~2026-07-23 23:50 更新時間: 2026-07-16 14:47:02 |
| 訊息內容 |
依據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