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5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部分文字誤植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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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 公告單位 | 訓育組長 林于淇 |
| 日期起迄 | 2026-06-22 00:00~2026-07-3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6-22 13:33:29 |
| 訊息內容 |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5年6月12日師大體字第1151016139號函辦理。 二、旨揭實施要點部分文字誤植,更正如下: (一) 第參點第一款第(四)點原列「(四) 大專團體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及研究生、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4年之學生(大專團體組不另行區分A、B組)。」更正為「(四) 大專團體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公、私立大專校院日間部與進修部學生及研究生、五專校院日間部與進修部後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4年之學生(大專團體組不另行區分A、B組)。」 (二) 第參點第二款第(四)點原列「(四) 大專個人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及研究生、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4年學生。」更正為「(四) 大專個人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公、私立大專校院日間部與進修部學生及研究生、五專校院日間部與進修部後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4年學生。」 (三) 第捌點第二款第(六)點第2條(2)原列「(2) 參賽縣市:包括臺北市(4區)、新北市(4區)、臺中市(3區)、桃園市(2區)、基隆市、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花蓮縣、苗栗縣、連江縣、大陸地區華東、東莞、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等。」更正為「(2) 參賽縣市:包括臺北市(4區)、新北市(4區)、臺中市(4區)、桃園市(3區)、基隆市、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花蓮縣、苗栗縣、連江縣、大陸地區華東、東莞、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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