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公布一案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張福財 |
| 日期起迄 |
2026-05-22 00:00~2026-05-29 23:50
更新時間: 2026-05-22 15:25:34 |
|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49799號函辦理。 |
| 二、 |
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以保障教師權益。 |
| 三、 |
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59號(另見該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