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5年1月9日府民宗字第1140527825A號函辦理。二、旨案推薦單位為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各級學校、機 關團體、企業,由推薦人(一般民眾、村里長、社工人 員、學校老師等)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再由推薦單位辦 理初選後報府;爰請推薦人本校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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