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 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 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 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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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張福財 |
| 日期起迄 | 2025-10-07 00:00~2025-10-14 23:50 更新時間: 2025-10-07 11:12:31 |
| 訊息內容 |
一、查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2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