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 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張福財
日期起迄
2025-09-19 00:00
~
2025-09-26 23:50
更新時間: 2025-09-19 12:33:10
訊息內容
376470000A_1140919.pdf
376470000A_1140919.1.pdf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
二、
有關本府及所屬人員前往香港或澳門相關通報作業,請依本府112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389463號函(諒達)辦理。
三、
檢送原函影本、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 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各1份。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