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受理114(115)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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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張福財 |
| 日期起迄 | 2025-03-14 00:00~2025-03-2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3-14 09:53:28 |
| 訊息內容 |
主旨:公告受理申請115年度後備軍人第3、4款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96年2月1日猛狄字第0960000386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 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 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 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 辦理緩召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 告:民國114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二、宣 傳:民國114年3月15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4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教師合格證、畢業證書(非師院校畢業者,需檢附任教國中(小)學校滿1年服務證明、經歷證件、實習證明)畢業證書影本、退伍令、授課時數表(兼任行政人員)、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聘書、授課時數 表(兼任行政人員)、前次核准辦理名冊影本。 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 規定期限內(10月)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於115年1月1日起註銷 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校 長 林 俊 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