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113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提醒事項 (即日起至114年2月21日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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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張福財 |
| 日期起迄 | 2025-02-10 00:00~2025-02-2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2-10 13:42:37 |
| 訊息內容 |
113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至114年2月19日止受理申請,謹就重要規定提醒如下: 二、子女初次於本校申請者,需附可證明親子關係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曾於本校申請有案者,免附。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茲考量上開情形係獎勵公教員工子女優秀奮力向學,爰依規定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三、如已獲各類公費補助、減免學雜費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任何獎助,獲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或子女就讀夜間部白天已有職業或無職業但已婚者,均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包括依教育部「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獲有學費差額補助者,亦同。但如係領有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四、教育部112年7月14日臺教高(四)字第1120068368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一)教育部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已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學期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 1.75萬元,與子女教育補助無法重複請領。 (二)經查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學校。 五、未具上開不得重覆申請情形,但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實際繳納金額。 六、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切勿重覆申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