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彰化縣明正國民小學教室冷氣使用及管理維護辦法」
訊息分類 總務處
公告單位 事務組長 劉洸良
日期起迄 2024-05-22 00:00~2024-05-29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22 11:49:22
訊息內容

彰化縣明正國民小學教室冷氣使用及管理維護辦法

111.04.22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通過訂定

111.05.19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修正通過

112.03.22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修正通過

112.06.30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修正通過

一、 依據

(一)彰化縣政府111年2月8日府教國字第1110035165號函。

(二)彰化縣政府111年4月7日府教國字第1110130471號函。

(三)彰化縣政府112年1月19日府教國字第1120027086號函。

(四)彰化縣政府112年6月9日府教國字第1120223774號函。

二、目的

基於能源永續並兼顧舒適及節能,以妥善管理本校冷氣設備,提供學生舒適學習環境及教育學生以經濟、智慧方式使用能源,以達環保永續校園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三、使用規範及管理維護

(一)各班教室由導師負責保管冷氣機、遙控器、電錶及冷氣儲值卡,專科教室由主要授課教師負責,保管物項亦同。

(二)學校開啟冷氣,以於「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之學期間高溫月份,室內溫度超過攝氏 28 度以上、室外噪音嚴重干擾或空氣品質指標(AQI)長時間處於或高於紅色警示等時機為原則。

(三)為避免同時間啟動冷氣電力,導致需量超出契約容量,在符合開啟冷氣條件下,各棟層樓教室開放時間如下

1、四樓電腦教室8時40分起

2、三樓以上教室9時30分起

3、一、二樓教室10時00分起

4、為落實節能教育,應於放學前5分鐘關閉冷氣機。

(四)教室冷氣開啟時,冷氣機溫度宜設定在攝氏26至28度之間,並輔以電風扇或循環扇送風;冷氣使用時,進出教室應隨手關門。

(五)教室冷氣應減少開關次數,避免造成冷氣及壓縮機過度重啟之損害及耗電。但班級學生離開教室達一節課含以上者,應關閉教室冷氣電源。

(六)教師應引導學生於戶外或體育課後,返回教室擦乾汗水再開冷氣。

(七) 冷氣運轉時,為保持教室內空氣流通,應遵循以下原則:

1、教室於平常上課冷氣使用期間無需開窗,下課期間應適度通風換氣,以促進空氣流通,避免二氧化碳濃度過高。

2、疫情期間或有疑似群聚傳染病情形,其冷氣使用原則如下:

(1)疫情期間使用冷氣時,建議於教室對角處各開啟一扇窗(至少十五公分),以促進空氣流通,並於每節下課將班級冷氣轉換為送風模式。

(2)班級發生疑似群聚傳染疾病時,建議打開窗戶和使用抽風扇,盡量以不使用冷氣為原則,並指導學生良好衛生習慣。

(八)教師集中備課或相關會議、研習活動等需使用冷氣機,得向各處室申請借用冷氣儲值卡。

(九)學校每年應定期或配合本府排定期程維護既有冷氣,並派員定期清洗教室冷氣濾網及巡檢室外機,檢修情形於每年4月15日前提報縣府。冷氣維護內容包含濾網清洗、散熱片清潔、外部及零件清潔、電源及管線檢查、冷媒檢查(查漏及重填冷媒)、高壓清洗等項目。

四、儲值卡之配發、加值、保管與退費方式

(一)普通班及資源班各班配發1張冷氣儲值卡,以教室電話分機編號登錄,專科教室則由授課教師分別(共同)配發及管理;各處室配發2張儲值卡,以辦理學校各項活動所使用專科教室、圖書室等教室空間所需;學期或計畫活動結束,須繳回儲值卡,

(1)儲值卡遺失補發費用為90元/張,若含運費120元。

(2)遺失卡片之餘額得參考能源管理系統用電相關資訊換算班級已使用額度返還之或依原設定儲值金額扣掉已使用天數換算剩餘天數額度返還之。

(3)遙控器遺失補發費用依市價照價賠償,若含運費依實際運費加總。

(二)每學期加值金額計算如下:

班級及資源班:4(元/度) × 5(度/時) × 2個月上課總時數

專科教室教師及各處室:4(元/度) × 5(度/時) × 2個月授課總時數

(三)對於課後及暑期倘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之課後照顧、學習扶助、夏日樂學等計畫,其冷氣電費請各承辦處室依相關申請原則納入各該計畫經費額外補助。非在相關計畫補助中,請依使用時間提出加值申請,並上簽校長同意後使用其行政費或編列相關費用支付使用電費。

(四)師生於非「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使用教室冷氣機,需先行登記後另發儲值卡,收費標準為4元/度,學期(活動)結束可依儲值卡餘額退費;弱勢學生若遇須收取冷氣電費,得提出相關證明或經導師認定,申請免繳冷氣電費。

(五)卡片保管者或申請使用冷氣者若非最後一個離開教室或使用空間,須交代特定人員代理關閉冷氣(並拔出卡片)。否則,發現逾時未關冷氣的空間,卡片保管者或申請使用冷氣者須支付應關閉時間之冷氣費用。

五、縣府所定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衍生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六、為鼓勵推行節能教育,縣府補助之冷氣電費,若不足得以太陽光電回饋金或學校自籌款支應。

七、冷氣設備若屬蓄意破壞,修復費用應追究個人或班級照價賠償,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八、本校成立「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成員包括:校長、家長代表、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會計主任、事務組長、出納組長及各學年代表,負責審議本校之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

九、本辦法由本校「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