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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政府為辦理本縣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 身障生),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綜合評估, 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需求者,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四條訂定 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於本縣所轄各完全中學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 三、辦理方式: (一)各校進行減少班級人數作業申請前,務必先行檢核校內已提供之特殊教育人 力資源及協助,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在校生:申請之身障生應為各校已至少輔導半年以上之學生。 2 跨階段新生:應由兩階段學校進行完整之轉銜介入輔導,以確實瞭解學生入 學後之需求與學校之限制。 (二)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身障生就讀班級減少的 班級人數,普通班每安置 1 名身障生得減少班級人數 1 至 3 名,如有特殊情 形,則不在此限。 (三)各校特推會審議後,應將相關資料提送鑑輔會進行複審。並於鑑輔會核定減 少班級人數確定後,各校依決議調整就讀班級及適當教師輔導之。 (四)身障生就讀班級實際學生人數已低於 20 名以下,應申請其他支援服務,不宜 再申請減少班級人數。 四、作業流程: (一)申請時間,分教育階段辦理,實際送件期程以每年公文函知日期為準: 1 國小:每年 4 月至 5 月,新生報到後十天內。 2 國中:每年 6 月,新生報到後十天內。 (二)依申請減少人數數量,應檢附下列文件提送鑑輔會複審: 1 經特推會審議「減少班級人數 1 名」: (1)校內特推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影本)。 (2)身障生就讀班級減少班級人數申請清冊及審查表(附件一、二)。 (3)個別學生人力資源及協助概況表(附件三)。 (4)個別學生未來輔導計畫(附件四)。 (5)本項資料審查會當日帶至會議現場:當學年度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其他相關輔導資料正本及學生輔導資料卡(AB 卡)影本,審查後歸 還。 2 經特推會審議「減少班級人數 2 名以上」,除前目文件外,另需檢附申請學 生學習紀錄 3 份(應為 3 種不同情境、符合申請條件行為之動態影像檔,每 份長度需 3 分鐘以上)。 3 如為跨階段新生,應由新教育階段學校提送申請,並檢附本款第一目之一、 二、四項資料,舊教育階段學校應協助提供本款第一目之一、三、五項及本 款第二目資料。 (三)鑑輔會召開會議決議減少人數或提出相關輔導建議,申請學校承辦人、校內 特教教師等相關人員需出席會議。 (四)鑑輔會會議結果函知各校並副知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及課程發展科及國民教育 科,由各校依決議函辦理次(新)學年度編班及調整班級等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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