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完整內容請參附件) |
|---|---|
| 訊息分類 | 幹事 |
| 公告單位 | 幹事 陳秀芳 |
| 日期起迄 | 2016-06-24 00:00~2017-06-24 00:00 更新時間: 2016-06-24 08:21:18 |
| 訊息內容 |
…,公教人員非因公務出國部分,除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外,補充規定如下: (一)行政機關部分:本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案件應經機關首長核准,機關首長應經本府核准。在辦理請假時,逕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親),另利用連續假日出國者雖不需辦理請假手續,惟仍應向服務機關報備,機關首長應向本府報備。 (二)學校部分:學校教師(含教師兼行政人員)非因公出國部分,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出國前需向學校報備(教師兼行政人員需經簽核或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專任職員非因公出國部分授權由學校校長處理。但出國前仍需簽核(或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校長部分不論因公或非公出國宜利用寒暑假期間辦理,利用連續假日出國者應向本府報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