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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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8-01-08 00:00~2018-07-10 00:00 更新時間: 2018-01-08 11:54:35 |
| 訊息內容 |
函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轉知。 備註: 一、 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八日酌增六日為十四日。(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國內醫師屬一貫式養成教育,與一般公務機關臨時人員轉任聘僱人員情形尚有不同,考量一律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可能有未盡妥適之情形,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彰化縣政府107年1月3日府人考字第1060458780號函轉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54473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