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運動部規範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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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 公告單位 | 體育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6-05-04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6-05-04 11:49:12 |
| 訊息內容 |
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 109年4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090013573號函 113年7月1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300009號函修正 113年7月15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300078號函更正 115年4月29日運授全部字第1150100239號函修正 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山林開放,提升登山者之安全,宣導正確登山觀念,維護登山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登山活動:指於我國山域地帶從事登山、健行活動。但不包括從事下列業務或活動: 1.山域事故預防、搜索或救助。 2.依法令執行或受委託辦理工程新建、維護或撤除、防火防災措施、森林管護、生態或動植物保育、天文及氣象觀測、地形地物等量測、學術調查、山屋餐飲經營等業務或其他本部公告之業務。 (二)登山者:指從事登山活動之人。 (三)登山服務業者: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登山服務之業者。 (四)登山嚮導:指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取得山域嚮導證書,或其他國內外相關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所發具有登山嚮導能力證明文件者。 三、登山者應本於自我行為責任,充分了解登山活動潛在之風險及山域事故救援之困難,審慎評估、規劃,並選擇及從事與自身能力相符之活動(登山體能及裝備建議表如附件一);登山者並應充分注意山域或其內設施之相關警告、標示或公開資訊,評估是否從事具風險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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