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禁用獸鋏相關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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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訓導 |
公告單位 | 訓導組長 李春隆 |
日期起迄 | 2024-02-07 00:00~2024-06-30 23:50 更新時間: 2024-02-07 16:09:25 |
訊息內容 |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04457A號函辦理。 二、依「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之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8款規定略以:「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違反第14條之2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處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請貴單位協助加強學校宣導,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