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主旨: |
有關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前往香港或澳門(下稱港澳)注意事項案,請查照轉知。 |
一、 |
依據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112年9月12日陸港字第1120500561號函辦理(如附件)。 |
二、 |
因應港澳情勢變化,請提醒所屬人員前往港澳視需求辦理通報作業: |
(一) |
因公務赴港澳:得由承辦單位或機關視需要(如:出席重要會議或活動涉機密性或有影響人身安全之虞)將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函報陸委會,由該會提供必要協助。 |
(二) |
非因公赴港澳: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者,得於行前至至陸委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網頁登錄個人資料及聯繫方式,以利該會掌握赴港澳國人動態及提供急難救助服務。 |
三、 |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權責決定是否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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