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之當事人與他方血親間暴力事件處理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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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 輔導室主任 黃小玲
日期起迄 2022-02-08 00:00~2022-02-15 23:50 更新時間: 2022-02-08 10:15:06
訊息內容
一、 依據本府111年1月17日府社保護字第1110015707號函辦理。
二、 依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110年12月13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洪申瀚委員質詢事項辦理。
三、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本法)所稱之家庭成員,包含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查法務部109年7月7日法律字第10903510580號函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號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與他方之血親成立現有或曾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自屬本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爰依本法相關規定提供當事人所需保護扶助,應無疑義。
四、

至依748號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與他方之血親並無共同居住之事實,雖非屬本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惟基於婚姻平權,及對異性或同性婚姻雙方當事人權益之平等保障,並考量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請貴校接獲是類案件時,仍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法律服務、就業服務、庇護服務、心理諮商等保護服務;倘被害人有經濟扶助需求,請自行或結合其他社會福利資源辦理。衛生福利部並已研議修正本法相關規定,將上述當事人與他方之血親間暴力案件納入本法適用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