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依748號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與他方之血親並無共同居住之事實,雖非屬本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惟基於婚姻平權,及對異性或同性婚姻雙方當事人權益之平等保障,並考量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請貴校接獲是類案件時,仍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法律服務、就業服務、庇護服務、心理諮商等保護服務;倘被害人有經濟扶助需求,請自行或結合其他社會福利資源辦理。衛生福利部並已研議修正本法相關規定,將上述當事人與他方之血親間暴力案件納入本法適用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