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衛生福利部訂定「未滿20歲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服務方案」 |
訊息分類 |
輔導 |
公告單位 |
輔導室主任 黃小玲 |
日期起迄 |
2021-09-30 00:00~2021-10-07 23:50
更新時間: 2021-09-30 17:20:11 |
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12034A號函辦理。 |
二、 |
衛生福利部107年4月16日函頒「未成年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作業指引」,相關規範因已調整併入旨揭服務方案,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三、 |
另學校於知悉學生懷孕時,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1及教育部所訂「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規定,採取必要之相關措施,協助學生完成學業,落實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