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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11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申辦作業案,謹訂於115年7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整在彰化縣立體育場檢錄室召開說明會,請學校派員1人出席並惠予公(差)假登記及課務派代,請查照。
一、依據運動部115年7月15日運競(八)字第1150301740號函及運動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作業要點辦理。 二、 申請對象:115年彰化縣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之優秀運動選手。 三、 申請資格:以前一年度【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參加或獲得下列賽會成績者為限。 (一)經獲選為國家代表隊,並參加東亞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 (二)經全國性單項運動(總)協會,獲選代表我國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各項世界及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前3 名者,上開各項賽會限於賽前向運動部提報並經核定為國光獎章及獎助學金最優(高)級組賽會者。 (三)經獲選代表我國參加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前6名、或亞洲青年運動會、國際學校體育總會主辦之世界中等學校運動會及世界中等學校單項錦標賽獲得前3名者。 (四)獲得全國運動會個人項目前6名者或團體項目前3名者。 (五)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個人項目前3名、團體項目第1名及運動部核定辦理聯賽最優級組第1名者。 (六)獲得全國性單項運動(總)協會報經運動部核定為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運動錦標賽個人項目前3名、團體項目第1名者。 (七)獲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辦之縣市運動賽會或中小學聯合運動會(離島地區未能每年舉辦者,則以最近一屆為原則),或參賽隊數10校以上單項運動錦標賽國小組第1名者。(國小組或國中7年級申請資格唯一條件)。 四、因涉及貴校權益,請貴校派員出席。 五、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大竹國小沈主任04-738143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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