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來函,請學校依說明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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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教務 |
| 公告單位 | 教務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7-08 00:00~2026-07-15 23:50 更新時間: 2026-07-08 15:36:52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63678A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影視創作者權益,並協助師生建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使用正版內容之觀念,請貴校轉知教師於課堂教學如有使用影視作品需求,應採用合法授權資源,並避免使用盜版、側錄、未授權上傳或來源不明之內容,以防衍生著作權侵害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