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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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 公告單位 | 特教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5-08-11 00:00~2025-08-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8-11 09:59:01 |
| 訊息內容 |
說明: 第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經依本辦法遴選通過,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或專業工作人員;採部分時間擔任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教師擔任中央團、地方團、分團、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一、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一)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同時擔任第六條、第七條各分團、第十條各類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二職務以上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 (二)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三)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教師擔任輔導員或專業工作人員: (一)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二)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執行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擔任中央團分團、地方團分團及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兼職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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