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前揭公告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略以):「...違反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制販賣、使用規定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