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113年彰化縣辦理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運動選手輔導照顧作業說明會資料(113.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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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務 |
| 公告單位 | 學務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4-05-27 00:00~2024-06-03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28 06:39:11 |
| 訊息內容 |
一、申請對象:113年彰化縣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之優秀運動選手。 二、申請資格:以前一年度【112.1.1-112.12.31】參加或獲得下列賽會成績者為限。※國、高中需符合以下第1至6點(審查標準,全中運有比賽項目,則必須以全中運成績為申請資格,包含田徑、游泳、射箭、桌球、羽球、跆拳道、柔道、舉重、拳擊;排球及籃球則以甲級聯賽;曲棍球則以中正盃;武術非奧運項目無法申請);國小資格必需符合下列第7點。 1、經獲選為國家代表隊,並參加東亞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 2、經全國性單項運動(總)協會,獲選代表我國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各項世界及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前3名者,上開各項賽會限於賽前向教育部體育署提報並經核定為國光獎章及獎助學金最優(高)級組賽會者。 3、經獲選代表我國參加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前6名、或亞洲青年運動會、國際學校體育總會主辦之世界中等學校運動會及世界中等學校單項錦標賽獲得前3名者。 4、獲得全國運動會個人項目前6名者或團體項目前3名者。 5、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個人項目前3名、團體項目第1名及教育部核定辦理聯賽最優級組第1名者。 6、獲得全國性單項運動(總)協會報經教育部核定為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運動錦標賽個人項目前3名、團體項目第1名者。 7、獲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辦之縣市運動賽會或中小學聯合運動會(離島地區未能每年舉辦者,則以最近一屆為原則),或參賽隊數10隊以上單項運動錦標賽國小組第1名者。(國小組申請資格唯一條件,或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