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純勞工身分之技工、工友等退離給與年資採計疑義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0-12-27 00:00~2100-09-13 00:00 更新時間: 2010-12-27 08:31:03
訊息內容 曾任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等職務,已依相關法令規定領取退離給與者,於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並於100年1月1日以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重行退休、資遣時,其已領退離給與之年資,無須受該法第17條第2項所定退休年資最高採計35年上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