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出國,需報經學校核准後始准出國之規定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0-12-17 00:00~2100-09-03 00:00 更新時間: 2010-12-17 11:39:07
訊息內容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99.12.15府人二字第0990315733號函轉教育部99年12月9日臺人(二)字第0990209208號函
辦理。
二、上開教育部函以,各機關人員非因公出國案件,係屬各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得訂補充規定適用之。查本府訂定之「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為健全各機關內部管理制度,掌握人員動態,俾利業務推動及危機處理,公教人員非因公務出國部分,除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外,補充規定如下:……(二)學校部分:學校教師(含教師兼行政人員)非因公出國部分,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出國前需向學校報備(教師兼行政人員需經簽核或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專任職員非因公出國部分授權由學校校長處理。但出國前仍需簽核(或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校長部分不論因公或非公出國宜利用寒暑假期間辦理。另教職員利用連續假日出國者雖不需辦理請假手續,惟仍應向服務學校報備,校長應向本府報備。目的係為了解所屬教師寒暑假期間是否在國內,以應突需災害防救時,召集所屬教職員回校服務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