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之三條文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0-12-10 00:00~2100-08-27 00:00 更新時間: 2010-12-10 14:55:38
訊息內容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公布
第十四條之三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